工程范围
见询价文件第三章第一部份二.(4)及(5)项及强电图纸。
2.1.1需要送审的样品
机电分包单位需要呈交审批之样品板及安装示范,最少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应用于本合约的各类型线管、线槽(架)样品
B. 应用于本合约的各类型电线、电缆、插座、开关面板、灯具、其它线路附件等样品
C. 各类型电气组件
D. 所有有关的安装工艺样品
E. 应用于本合约办公楼的办公楼灯盘样板
有关材料及工艺的样品必须先获得合同管理人/工程师的批准后才可施工。
2.1.2条例、规范及标准
所有设备与材料的供应、安装及施工,必须符合所有中国中央和当地政府机关及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单位)所颁布的最新法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规格、标准、施工准则、业务条例等各项法定要求:
A. 消防局
B. 规划局
C. 环境保护处
D. 卫生检疫处/卫生防疫站
E. 自来水公司
F. 排水管理处
G. 煤气/天然气公司
H. 市政蒸气/热水供应公司
I.防雷所/防雷中心
J. 邮电局
K. 电讯局
L. 供电局
M. 广播/电视审查部门
N. 节约用水办公室
O. 劳动局
P. 国家安保处(国安局)
Q. 交通局
R. 市抗震局
S. 其它由全国政府机关及广州市所颁布之条例
2.1.3所有设备与材料的供应、安装及施工,除了按施工图纸中强电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强电施工总说明,并必须符合所有中国中央和当地政府机关及部门所制定的规范及准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规范及准则(机电分包单位应按投标时的最新版本执行):
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年版)
C.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D.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09)
E.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F.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G.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H.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I.《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J.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
K.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L.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N.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O.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当上述国家规范、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未能适用时,则应要符合下列国际认可的规范及标准:
A. 英国屋宇设备工程师学会手册(CIBSE Guide)
B. 英国标准(British Standard)及标准施工规范(Code of Practice)
C. 英国电气工程师学会(IEE)公布的电气装置规例
D. 英国电气工程师学会布线规例(IEE Wiring Regulations)
E.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标准(IEC)
F. 英国屋宇设备工程师学会照明手册(Lighting Guide)
2.1.4倘若上述标准或中国中央和当地政府机关及部门的特别要求,与本技术规范和招标图在技术要求上发生冲突时、或本技术规范与招标图上所标注或要求互相矛盾时、或本技术规范内各有关段落的要求互相矛盾时;机电分包单位在提交设备、材料和施工图审批时,必须向机电工程师书面反映,并由机电工程师决定应遵从的准则。
2.1.5本技术规范对所有设备及材料所提出的各项品质规格及标准,主要是供机电分包单位在选取设备及材料时作为依据,必须严格遵从。但假若本标书的建议制造商所生产的定型产品,其规格设计标准未能完全满足所列要求,机电分包单位须在交回标书时书面提交有关差异资料,供机电工程师审核。如有关差异的地方不会对该设备所要求的操作功能和效率构成影响,而材料差异方面亦不会影响产品的耐用和坚固性,则有关设备及材料可视为技术性相符,机电工程师可以考虑接受。
2.1.6当本技术规范、招标图或本合约的安装工程设计,与上述有不符合时,机电分包单位必须向机电工程师书面反映,否则机电分包单位要负上修改工程的责任及修改工程所导致的所有有关费用。